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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

主  旨: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部  長 蔣丙煌 請假
政務次長 林奏延 代行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

一、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 食品業者類別:

1、 製造、加工業:食品製造、加工業、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

2、 餐飲業。

3、 輸入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產品之輸入業。

4、 販售業。

(二) 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

1、 製造、加工業:

(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丙、  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 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製造、加工業:

甲、  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 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4) 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5)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 餐飲業:

(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餐飲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 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餐飲業:

甲、  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 輸入業:

(1) 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 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輸入業: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4、 販售業:

(1) 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販售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

甲、  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 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販售業:

甲、  新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公告日起實施。

乙、  已辦理營業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二、 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七六三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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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