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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預告終止日 104-11-17)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部授食字第1041302074號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八款。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內容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65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pc37@fda.gov.tw

部  長 蔣丙煌 請假
政務次長 林奏延 代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

一、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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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