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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第2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二、 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部  長 蔣丙煌 請假
政務次長 林奏延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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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