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13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1822號公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廢止原公告,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2022-09-15

食品業者您好:

1.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13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1822號公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廢止原公告,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2. 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3. 經公告規模之乳品加工食品業,未依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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