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餐飲相關之業者中,公告實施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食品類別為具工廠登記之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其餘餐飲業者雖非公告指定之業者類別,但衛生福利部鼓勵餐飲業者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4 條,以書面或電子建立相關追溯追蹤系統資訊,強化自主管理,釐清產品責任。
可因應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掌握不符規定之來源原料及使用該批原料製成之產品資訊;針對有問題產品之批次,快速進行下架管理,降低損失,挽回消費者信心。另於地方衛生局稽查時,可以迅速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以自清,維護商譽,並協助釐清問題產品之責任。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公告,所稱之餐盒食品製造業者,係指辦理工廠登記證之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該類業者即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非公告指定之業者類別,仍鼓勵以書面或電子建立相關追溯追蹤系統資訊,強化自主管理,釐清產品責任。
指以米、麵等穀類或(及)其加工品為主食,搭配農、畜或水產等原料,經調理後,以明示菜單或明示產品形式之方式(包括盒餐與團膳),配膳組合成盒或盛裝於大容器,供團體或個人直接或經簡單47復熱後,於短時間內食用之產品,惟僅由烘焙食品組合成盒者不在此限。

若產品係以米、麵等為主食,搭配農、畜或水產等菜餚配膳後以容器盛裝,可直接食用或經簡單復熱後供短時間內食用之產品,即屬「餐盒食品」,如容器盛裝之炒麵、義大利麵、便當、咖哩飯、配料粥等產品。

若(1)未以容器盛裝之產品,如三明治、三角飯糰等產品;或(2)單一 菜餚之調理產品,如雞翅、鳳爪、燉牛肉、鹽酥雞等產品;或(3) 冷凍、真空、罐裝等保存期限長之調理產品,如冷凍義大利麵、真空調理餐等產品;或(4)生鮮產品,如截切蔬菜、沙拉等產品,則不屬「餐盒食品」規範範圍。

承攬機關(構)餐食並提供從業人員於機關(構),如學校、公司、醫院,自設廚房製作餐盒食品之業者,若具有工廠登記,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考量團膳業者供應之餐盒食品為配膳組合產品,產業型態特殊,團膳業者得依其產業型態,就供餐對象、供餐形式或菜色名稱定義產品,如「○○公司機關(構)餐」、「○○國小桶餐」、「雞腿便當」等為產品名稱,以利電子申報。惟公司內部仍應留存相關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備查。
以風險管理考量,餐盒食品製造業者供膳對象多為學校、機關團體等,屬於同時間大規模供餐,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建立,於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可快速移除不良廠商之原料及產品,藉以保護學生及民眾食之安全。此外,具工廠登記之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業已強制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多年,且工廠多已建立追溯追蹤制度文件,故公告餐盒食品製造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亦可作為其他餐飲業者標竿學習的對象。
具工廠登記之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並自 104 年 2 月 5 日實施。
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業者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原材料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若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行配送,則該業者兼具物流業者身分,應於公司內部留存書面表單或電子資料,記錄物流業者為自己。另建議記錄相關配送人員、溫度、時間、地點等資訊,以 49 利食品中毒事件發生時釐清原因。
餐盒食品產品流向,包括食品廠商、組織或團體(如學校、公司、 醫院、機關(構))等,皆屬「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
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資料須保存至少 5 年。
要。目前承攬學校餐食之業者因與學校簽訂契約,需依照學校契約規定,符合教育部管理需求,於時效內在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台上登錄菜色、供應商等資訊。但因教育部要求登錄之資訊,與依據食安法第 9 條第 5 項公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中明定記錄資料內容不同,請檢視本辦法製造加工業者應記載之相關資訊,利用現有文件或電子系統將缺漏之資訊補齊,以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之業者,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惟業者若屬於財政部 102 年 8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609990號令所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承包學校辦理學生餐點之供餐50對象含教職員工者按銷售額 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者,因免用統一發票,不在此限。